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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2019年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 “代表作”评审工作的通知

2019-06-04 02:21

各科室:

 2019年申报高级职称人员的“代表作”统一双向盲评工作从即日起开始进行。根据天津市教委《关于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“代表作”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》(津教委职称【2006】3号),《关于调整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“代表作”评审办法的通知》(津教委职称【2013】2号),我院继续组织申报高级职称人员的“代表作”评审工作。在原来双向盲评的基础上,要加强对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道德教育,恪守学术道德,坚守学术诚信,促进学术自律,加大对申报高级职称人员“代表作”的审查力度,确保“代表作”为申报人最具代表性的学术论文或著作,确保申报人提交“代表作”不出现抄袭、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对“代表作”的要求

申报人应以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的、能够代表本人最高学术水平的论文作为“代表作”,提交同行专家进行评审。“代表作”应是公开发表(正式出版)并有“CN”、“ISSN”刊号的论文(不含增刊)。(发表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)

  1. 正常申报者提供“代表作”两篇。
  2. 破格申报、作为引进人才申报者提供“代表作”三篇。
  3. 将论文原件中涉及作者姓名、单位及一切相关信息全部盖住后,(包括目录、正文、页脚等一切能够反映作者的全部信息),再进行复印,并将刊物的封面、封底、目录及本人论文内容全部复印,一式2份。
  4. 如论文为外文撰写,须提供100—200字中文摘要。如被SCI、EI收录,须提供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的查新报告复印件。
  5. 中文论文须提供校图书馆出具的查重证明复印件。原则上重复率达到30%以上不能作为代表作。

二、“代表作”评审结果有效期的规定

  “代表作”评审结果有效期规定为五年。超过有效期的《天津市评审高级职称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意见表》不能提交评委会,原“代表作”仍可作为一般材料提交评委会。

三、重新评审“代表作”

       重新评审“代表作”的人员,需提供新的“代表作”进行评审。已送审过的论文不再重复评审。

    四、“代表作”评审程序

    1、申报人要按规定的时间,将“代表作”送交人事处。

    2、申报人将代表作复印件分别装入2个材料袋中,(材料袋不能出现总医院字样)使用A4纸打印论文题目、从事专业、申报职称及申报学科组(小三号,宋体)贴在材料袋上并用铅笔注明申报人姓名,同原件一起报人事处。

五、有关问题说明

1、科研成果不作为“代表作”进行评审。

2、增刊不得作为“代表作”进行评审。

3、博、硕士毕业论文不能用于职称评审。

4、防止弄虚作假现象发生。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,立即取消申报资格。

六、评审费

    每篇代表作需交评审费400元。

七、时间安排

“代表作”上报的日期为6月13日至6月17日。请申报人务必按规定时间将评审材料报人事处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人事处

2019年6月3日